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为帮助全市物业企业合规运营、规避行政处罚风险,也让广大业主清晰知晓自身知情权,安康市中心城区房产交易与物业事务中心物业指导科为您逐条梳理物业必须公示的全部内容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干货满满,建议收藏转发!
一、物业企业应公示内容总览
根据《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核心依据为第五十六条,其他条款也涉及公示要求。
(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核心条款)
| 序号 | 公示内容 | 条款依据 | 罚则 |
| 1 | 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第56条第(一)项 | 未公示→警告+限期改正+可处5千~3万罚款 |
| 2 | 物业服务的事项、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 第56条第(二)项 | 同上 |
| 3 | 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 第56条第(三)项 | 同上 |
| 4 | 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 第56条第(四)项 | 同上 |
| 5 | 受委托代收代缴事项 | 第56条第(五)项 | 同上 |
| 6 | 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 | 第56条第(六)项 | 同上 |
| 7 | 电梯、消防、安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 第56条第(七)项 | 同上 |
| 8 | 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第56条第(八)项 | 同上 |
| 9 | 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 第56条第(九)项 | 同上 |
⚠ 罚则依据: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条款涉及的公示要求
| 序号 | 公示内容 | 条款依据 | 罚则/责任 |
| 1 | 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应当公开 | 第19条 | 未直接规定罚则,但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物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9条) |
| 2 | 依法公开服务、收费、经营与收益等方面事项 | 第53条第(九)项 | 同第89条第(三)项,警告+限期改正+可处5千~3万罚款 |
| 3 | 应急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应当公示 | 第65条 | 未直接规定罚则 |
| 4 |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 第71条 | 未直接规定罚则,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84条第三项) |
| 5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示性备案) | 第52条 | 未直接规定罚则 |
| 6 |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义务) | 第8条 | 未直接规定罚则 |
二、与公示相关的其他法定义务
1. 建立和保存档案资料
条款依据:第57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七类档案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移交资料、经营管理档案、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记录、装修管理资料、业主名册、供水供电协议等。
⚠ 罚则/责任:未建立/保存→警告+处3千~3万罚款(第89条第一项)
2. 公共收益代为收取并建立台账
条款依据:第18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公共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存入专项资金账户并建立台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移交。
⚠ 罚则/责任: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个人处1千~1万、单位处5万~20万罚款(第91条)
3. 禁止停电停水等催交物业费
条款依据:第59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冷)、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罚则/责任:未直接规定罚则,但属第54条第(八)项禁止行为,违反则记入信用档案
4. 禁止全部转委托
条款依据:第54条第(四)项
不得将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 罚则/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50%罚款,委托收益用于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第89条第二项)
5. 合同终止后交接义务
条款依据:第64条
应在15日内移交资料和财务,包括档案资料、公共收益结余、预收代收费用、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等。
⚠ 罚则/责任:未按期退出→处5万~30万罚款(第89条第四项);未按期移交→警告+处1万~5万罚款(第89条第五项);损坏隐匿销毁→责令交回+处5万~10万罚款
来源:安康住建